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孕妇权益的相应保护措施,即怀孕期间及哺乳未满一岁婴儿的阶段内,禁止参与达到国家标准的第三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孕期、哺乳期明确禁止进行的工种;对于已孕晚期和正在为未满一岁婴儿哺乳的女性员工,应当避免安排加班和上晚班,保障她们的休息权;同时,在新生命诞生之后,孕妇将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权力以休养生息并照顾新生儿。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