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我国关于校园暴力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内容如下所示: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童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青少年在参与幼儿园、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授课或日常活动过程中,受到来自于外部世界来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时,则须由该第三方承担起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但若在上述情况下,该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对学童或学员的监管职责,那么他们也将面临承担一定程度上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