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及相关经营活动的主体,需满足法定的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并在此基础上获得营业执照后方能正式开展经营活动。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的30天内,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备案。
当备案事项出现变更情况时,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务必于变更日起30日内(如涉及到工商登记事项则为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变更手续的申报。
对于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以及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了要遵守上述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15天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同样,当备案事项发生变动时,前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也应该在变化后的15日内(如涉及到工商登记事项则在变更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变更手续的申报。
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
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