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然而并不算作如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意外事件中失踪的情况,应被确定为工伤范畴。
也就是说,在“因公外出期间”,仅有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上的伤害”或者“在事故中失踪”的情况,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而不包含猝死(即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这一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