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补偿方式与规格,若出现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之前主动表明不再续签等行为的情况下,则需按照该员工在过去任职单位的工作年数逐年累积,所得结果为整年者,应在此基础上向每位员工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若工龄处于六个月至不满一年之间,则视为已满一年,按照一年来进行计算;对于未超过六个月之工龄的员工,用人单位需以半个月的薪水作为经济补偿金来对其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