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核实工作经历时无法找到原本的雇佣合同,当事人可前往当地的社会保障机构打印详细的社会保险记录。
社保记录上所盖有的社保局公章亦具有权威性,足以为证明员工的工作年限提供有力证据。
此外,当事人可尝试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及其开始时间,该项证据同样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