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务工资支付的纠纷,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此类纠纷仅涉及提供劳务服务的供方与受雇用方之间的经济利益问题,其利润率并非由工作时间或工资水平决定,双方之间并未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建立在相互提供服务的基础上的劳务关系。
因此,这类争议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工资争议,而非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所谓劳动争议,则特指存在于雇佣双方(即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由于执行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纷争。
值得注意的是,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涵盖了许多不同类型的合约,如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保管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