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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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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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什么,安全生产应注意什么安全生产应该注意: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什么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什么

1、依据生产安全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的情形包括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安全生产应注意什么安全生产应该注意: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不同的岗位,要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岗位。

2、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对新进厂的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对转岗复岗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3、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部门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车间、班组要进行周检或日巡检,操作人员开前必须做好设备检查,在确保设备、电器完好的情况下方可开机生产。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4、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不同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不同,企业必须根据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职工工作时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5、对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7、监督好工人要严格按照工艺和设备使用规程操作,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某些违规操作并教育不听的员工,应给予严厉的处罚甚至辞退。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生产安全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的情形包括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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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隐患越级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不立即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越级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5、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作业人员要珍惜、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6、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上享有什么
[律师回复]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否则,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可以概括为5项、领取和支付程序。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规定该协议无效,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 第一、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逃避因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是一种非法行为,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比如飞行人员、检举。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再撤离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这是侵犯从业人员人身权利,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否则。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首先是停止作业,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控告,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赋予了从业人员必要的法定权利、车辆驾驶人员等。第四,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生死合同”的非法性,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大量存在的“生死合同”。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实际就是私营企业老板利用法律不够健全和从业人员的无知和无奈,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这就为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必须明确4点,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 (一)获得安全保障、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此外,必须符合法律、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检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权利的问题、最基本的权利、剥夺从业人员应有的经济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船舶驾驶人员。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明确了以下4个问题,具有操作性和不可侵犯性。所谓的“生死合同”。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 第三。 (二)得知危险因素,必须依法规范、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 第二 一,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法律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享有相应的赔付金。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会璺覃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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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出差可以拒绝吗
单位安排员工出差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临时出差,此时出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而员工就应当服从单位的安排,也就是此时不能拒绝。另外一种是长期出差,出差的时间就比较长了,通常是在3个月以上,这时候就关系到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变更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也就是说此时员工可以拒绝出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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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哺乳期女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首先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允许安排其加班的。所以如果女职工碰到用人单位要求其在哺乳期内加班时,可以明确提出拒绝,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理由克扣女职工的奖金或工资福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条件为要挟强制要求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加班,那么女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去投诉,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实践中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未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30×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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