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约提供劳动保护或适宜的劳动环境条件,亦或是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薪酬,甚至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例如劳动者毫无过错却遭辞退时,均可依法请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每服务满一年年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须注意的是,在此类情况下获得的经济补偿需按规定纳税,但是,仅针对超过当地政府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征收。
根据相关法规条例,个体因与用人单位结束雇佣关系而获取的一次性补偿收益,只要该收入未超过当地政府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便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