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受伤的员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有效期内,通常来说,是在第1至第6个月期间。
具体而言:
1.工伤事故发生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注资于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雇主需与社会保险体系各司其职,按照各自负责的事项分别向遭受伤害的员工支付赔偿款项;
2.由社会保险体系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医药费用等项目,这些费用原本应由雇主垫付,随后再提交证明材料进行报销,而无需直接将款项拨发给员工个人手中。
但当受伤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评定为十级或十级以上伤残等级时,社会保险体系会提供一次性的伤残补偿津贴用以作为抚慰,该项金额将会在完成工伤鉴定并向社会保险体系申请相应款项后的一个约定期限之内(一个月左右)直接汇入雇主企业的账户中,然而何时能将款项转交给受伤员工则取决于雇主自身的工作效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