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国内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之中,我们未能找到对商议中的竞业限制补偿基准以及支付模式做任何具体的规定,唯一有所涉及的就是司法解释的相关解读。
因此,对于当事人双方而言,合理地设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以及支付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双方对此未予以明确约定或者存在无法明确界定的情况时,则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最终的处理方案。
据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介绍,当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出现有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然而却未提及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事宜,那么在劳动者已遵守竞业限制合约,且向企业追讨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12个月内其月平均薪资的30%作为标准,按月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