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试用期间无端被口头通知解雇的人员,有权利主张经济补偿金。
在此期间,若劳动者未能达到岗位所需的要求,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然而,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计算方式为:
每满一年的工龄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不满半年的工龄则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反之,如果员工由于未能达到录用条件而遭到解雇,用人单位并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但若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擅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就必须依法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