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用人单位现行的规章制度所明确规定,出差费用的报销乃合法权益之一。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关报销或未做出明确说明,将构成对员工义务的违反。
然而,关于出差费用能否得到报销这一问题,应完全依据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确定,法律并无直接的强制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若因出差费用未能得到及时报销而引发劳动争议,作为当事方的员工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