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在制定假期制度时,以员工的加班时间来折抵休假时间的做法,无疑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对员工所付出的额外工作时间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即通常情况下的加班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而在假期中所进行的加班则可能被理解为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在处理延长工作时间加班问题上,法律明确了此类加班需得到1.5倍的工资补偿;而对于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则分别需要支付2倍和3倍于正常工资标准的费用作为报酬。因此,简单地将平时加班时间用于抵消假期时间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缺乏合理性。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