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判决裁定之被告毋庸置疑有履行赔付义务的实际能力然而却故意逃避支付责任,那么执行机关可依法采取诸如把其列入失信者名单、严格限制其奢侈性消费等多种强制执行手段以确保权利得以实现;
(2)但是,倘若被告确因经济窘迫而无力履行赔付义务,执行机关也应依法暂时停止对该财产执行程序的开展并等待被告经济状况好转之后,再重启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