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已连续多年未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且这段时间内又持续保持了盈利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利润分配前提就有权利要求股东大会对不分配股息和红利这一决议投出反对票的股东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他们所持有的股权。
在此特定情境之下,自股东大会决议获正式批准之日起算的六十天以内,如果股东与公司未能顺利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话,股东便有权在决议通过之日后的九十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