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对公司所背负之破产债务时,并未规定须过多涉及与债务无关之人的偿付责任,而是明确了应由公司及其股东共同承担清偿义务。
在此过程中,公司有责任以其所有可支配之破产财产作为偿还债务的唯一渠道;
另一方面,股东则需依据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或已认购的股份份额,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