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院依法作出涉及财产之审判裁定时,一般的执行流程通常会自正式立案之日开始计算六个月之内予以启动实施。
相较之下,非诉讼性质的执行案件则应在立案之初便设定为期三个月的执行期限,然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中止执行阶段,其所占据的时间应予相应扣除。
若遇特殊情形需延长执行期限者,必须向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当事人,务必于期限届满之前的五日之内提出相关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