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微信中的聊天记录是完全有能力作为借款凭证所接受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款规定,电子证据范畴内包含了下列各类信息及电子文档:
(1)网络平台上所发布的各类信息,如网页、博客、微博客等;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相关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各类电子文件;
以及(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