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未履行时,是可以行使解除权的。
首先,若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共识,达成协议,那么便可通过协商方式来解除尚未生效的合同;
其次,当事人也可以设定相应的条件或条款,当满足所规定的条件后,有权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就可以启动解除程序,从而解除该份合同;
再者,如果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到期前,有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用自身行动声明将不会履行其应尽的主要债务责任和义务时,那么也是可以依法解除该份合同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