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抵押权的顺位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抵押权的顺位,也被称为抵押权的顺序,特指同一抵押物之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依照何种顺序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实质上表达了多个抵押权之间的彼此关系;
其次,根据相关法规,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享有优于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受偿权利,而后顺序的抵押权人仅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剩余的抵押价值部分中寻求补偿;
再者,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将依据各自所享有的债权金额按比例进行受偿;
第四,抵押权的顺序对抵押权人能否获得充分的偿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先顺序的抵押权通常是指那些先进行登记的抵押权,而在同一天内,在不同法定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抵押物,其顺序应视为相同。
已登记的抵押权相较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具有优先性。
未登记抵押权的顺序则以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为基准。
若抵押合同在同一天生效,那么抵押权的顺序亦应视为相同。
然而,由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不具备对抗效力,无法对抗后设定的抵押权,因此,对于同一动产而言,无论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如何,均需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