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背景之下购置房产,若希望将此房产划入个人名下,可采取如下几种途径解决:
首先,阁下可运用个人财产全款购置房产,但需确保购房资金流动过程清晰明朗,能够有力地证明此次购房行为仅由个人财产所支;
其次,贵双方可进行深入磋商并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就婚内夫妻共有财产的归属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最后,亦可考虑请求亲友帮助购买房产,随后在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仅体现阁下之姓名,如此一来,该套房产便可视作父母对其独生子女的单方面赠予,成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