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于涉及三名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裁决结果,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子女的实际年龄、父母双方各自的抚育能力、子女本人的主观意愿等等。
以下即依据所提供信息进行的详尽解析:
1.不满两岁之子女:
根据一般情况而言,年满两周岁之前的子女通常会被判由其母亲照料。
然而,若父母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同时父亲的抚养行为不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任何负面影响,那么法院亦可批准子女跟随父亲共同生活。
2.超过两岁之子女:
当父母双方均提出抚养权主张时,法院将会优先考虑并尊重双方的意愿。
在此基础上,法院还会综合评估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照看时间、受教育程度等诸多因素,以确定何种选择更为有利于子女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3.八岁及以上未成年子女:
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会充分考虑到他们的个人意见。
4.父母协商:
在离婚程序启动之际,夫妻双方应当首先就子女抚养事宜展开积极协商。
若协商结果能够达成一致并且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通常会尊重并认可父母双方的意愿。
5.特殊情况:
倘若某一方存在法定情节(例如曾对子女实施过严重的家庭暴力),法院则有可能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另一方。
在保障子女权益的前提下,若父母双方能够达成轮流抚养的协议,法院亦可予以支持与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