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解决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上,并无统一的方法:
1、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借款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经过明确商定,将该笔债务设定为某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例如在借款协议或者借据中明确注明为个人债务;
2、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达成了约定,即归各自所有,那么在此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承担的债务,若第三者知晓此约定,则应由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来进行偿还。
然而,在这种类型的纠纷中,夫或妻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第三者确实了解该约定”。
3、如果有证据表明该笔债务并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例如在结婚前或者离婚后产生的债务,通常应当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负担的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