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有的收入以及相关联的住房公积金都应当归为共同财产的范畴。
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涉及到使用公积金贷款购置的房地产进行分割的问题,由于公积金同样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列,由此可知,运用该笔资金购置的房地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在离婚程序中,原则上应当按照均等份额进行分配,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更为具体的分割方式。
2、需要明确的是,判断一处房地产是否属于婚前或者婚后购置的关键在于其购买时间。
如果是在结婚前购买的,那么这就属于购买者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并无权利对此进行分割。
然而,如果在婚前由某一方购买,但是在结婚后又加上了对方的姓名,那么这就构成了双方的共同财产。
3、如果房地产是在婚后购买的,并且夫妻双方对于该项财产并未作出特殊的约定,那么即便只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姓名,它仍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配。
4、无论房地产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还款的情况,那么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及其所产生的增值部分,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