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恶意设立多种名目来进行重复收费。
通常情况下,有购买需求的车主对购买车辆的渴望导致他们未曾真正理解购车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构成,与此同时,也缺乏一个较为明确的汽车贷款收费标准作为参考依据,这便给了不良车商以可乘之机,将同一项收费项目以不同名称进行多次收费,不必要的费用项目如同漫天飞舞的雪花,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应当花费一定的时间去查阅相关资料,并对多家车行进行比较分析,如此才能避免陷入这些精心设计的陷阱之中。
(2)在合同和协议中玩弄文字游戏。
部分选择贷款购车的消费者在签署汽车贷款合同时,合同上明确标注了还款方式为“等额等息还款”,然而当消费者前往银行打印个人购车贷款详细信息时,却发现实际采用的却是“本金递增,利息递减”的方式,显然这其中存在经销商的恶意操作。
(3)未能按照约定标准履行义务。
许多汽车贷款担保公司在向借款人提供服务时,会夸大其词地宣传自身的优势,并在借款人办理手续时做出诸多承诺。
然而,等到汽车贷款合同签署完毕之后,这些所谓的承诺便成为了一纸空文,此时若试图与其理论,往往会遭到对方的推诿和拖延,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