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使探视权时遭遇阻碍情况下,若不允许父母方进行探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能会面临以下处理结果:
(1)通常情况下,对于剥夺另一方父母探访机会的行为,整体而言并不构成拘留处罚条件。
然而,若经过斟酌再三,确定拒绝其行使探视权,则可能引发起诉程序,在此过程中,如未能妥善解决问题,将有可能导致败诉并进一步引发抚养权变更等后续问题;
(2)如若父或母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发现此举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终止探望权。
待中止原因消除之后,应及时恢复探望权。
关于探望权中止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探望权人因身体状况或精神状态不佳,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界普遍认定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具有传染性风险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了违法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及犯罪行为,或者通过教唆、挑拨等手段破坏子女与直接抚养人之间的亲情关系,从而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