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机构在需要变更其质量负责人时,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如下完备的材料:
包括填写完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主管部门发出的正式任命或聘任通知书、若无主管部门则需提交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原有负责人签署的同意变更的股东会纪要、以及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的详细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
此外,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还需额外提供上岗证复印件、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的自我保证申明、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对于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而言,在进行质量负责人变更时,同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包括填写完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企业内部发布的正式任命或聘任通知书以及加盖劳动部门公章的用工材料、质量负责人的详细个人简历、职称证书、上岗证、离职证明、暂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
同时,质量负责人还需提供上岗自我保证声明,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于药学技术人员,还需注明其具体的上岗时间。
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