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虽然宣传资料本身并不属于广告诉求范畴,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却可以被理解为构成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例如,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商品房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做出明确且具体的表述与承诺时,这些内容即便并未被列入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同样具有将其作为购房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表述与承诺必须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以及房价的最终确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