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并购并非强制性行为。这乃是指企业通过特定的规程与策略获取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是全部股权,从而实现对该企业的深度掌控与全面拥有。在大部分情况下,购买方通常会选择通过现金支付或者股权置换等方式来完成并购交易,进而成功获得被收购企业的实质性控制权。而涉及到国际层面的企业并购,其最终的成果往往表现为跨国性的股份持有、接管权限的取得,甚至有可能进行全方位的企业合并与兼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