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由政府执行城市道路工程以及其他公共设施新建项目时,为补偿那些需要被拆迁的住户而额外建造的安置性房屋——亦即回迁房,其所有权的合法性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便可得到法律认可,持有人需经过正式的拆迁流程,在获得相应房屋居住权满五年后,方能依法办理属于自己的房产证,从而明确其作为房屋所有者所享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