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机构具有合法的权力。
当涉及到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审核统计数据时,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被赋予以下的权力:
首先,它可以发布统计检查查询书,向受检单位询问相关事项以核实情况;
其次,它也可以要求受检单位提供关于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格、财务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以便进一步审查与核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