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质押一旦完成之后,除非得到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共同协商和许可,否则在解除质押之前是禁止进行股权转让的。
然而,如果经过出质人以及质权人的同意,可以允许其进行股权转让。
对于使用基金份额或股权进行的质押行为,一旦完成了出质登记手续,则此时质权即告成立。
在此之后,除非再次得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共同协商和许可,否则禁止将这些基金份额或股权进行转让。
而当出质人决定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股权进行转让时,所获得的价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质权人的债务,或者将这笔款项进行提存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