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最为普遍接受的理解,一旦房屋的产权期限长达七十年后到期,尽管仅剩几十年的使用权,但其合法购入的房产仍然被视为个人合法私有财产,只有当房产本身不再存在时,这一权益才会消失。
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中,针对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若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后,土地使用者仍然希望继续使用该场地,则可提前至期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
除非受到社会公众利益的强制性要求,否则其他任何续期申请都应得到批准。
在获得批准之后,必须重新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照相应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