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当房屋面积误差率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包括百分之三在内)之内时,按照实际情况计算房价款项;
(二)若房屋面积误差率的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则买方拥有解除购房协议并要求卖方退还原购房资金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在买方提出退房请求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将买方已经支付的房价款项全额退还给买方,并且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
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购房协议,那么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率在百分之三(包括百分之三在内)之内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应由买方进行补充;
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则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承担,产权归属买方所有。
反之,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率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包括百分之三在内)之内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应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给买方;
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则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