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时,申请人所拥有的住房公积金帐户须已成功建立并运作满至少一整年,在此期间,申请人需始终保持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以确保其有效性。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强调的"正常缴存"不仅包括按月连续缴存,也涵盖了预缴及补缴住房公积金等多种方式。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