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个人,其在再次就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劳动关系应被理解为劳务性质,所以法律所规定的因公受伤后的工伤认定程序不再适用他们。
但是,这类人群如果在工作中遭受了意外伤害,他们依然有权依法向雇主提出人身权益受损的赔偿请求。
在退休人员选择再次就业的情况下,如果他们已经享受到了养老保险待遇,那么用人单位与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劳务性质,因此也就无法得到劳动法的全面保护。
然而,尽管如此,当这些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遇事故伤害时,他们仍然有权利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赔偿途径来寻求法律援助和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