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司法拍卖中,竞标者无人出价购买被拍卖房产,那么该物业最终可能会依照价格调整原则,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作为参照,从而以实物形式予以抵偿,即偿付给债权方。
另外,如果必须进行再次变卖,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下调房价,但是每次调整的幅度最大均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