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人民法院针对债务人之财产进行拍卖后所得收益分配时,存在多个债权人需得到优先受偿权,则应赋予其优先权;
如果各个债权人对于被执行标的物均不具备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那么便依由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具体情况以及实施时序来确定各自的受偿次序;
倘若在执行过程中,所获得的财产尚无法完全清偿所有债务,那么在各个债权人对于被执行标的物均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的前提下,将依据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公平合理的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