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最后房子算谁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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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别人名字买房,房子归实际支付购房款的出资人。不过,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借名人与名义人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2)借名人实际出资购买房屋。因为借名人作为房屋实际出资人,并且在借名买房协议中应该明确约定的房屋产权的归属,一旦产生纠纷借名买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借名买房最后房子算谁的

一、借名买房最后房子算谁的

借别人名字买房,房子归实际支付购房款的出资人。

不过,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1)借名人与名义人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

“借名买房的合意”指借名人和名义人约定:实际出资人借用名义人的名义,实际出资购买房屋,房屋归实际出资人所有。该合意既能将借名买房的事实固定下来,又能将借名人赠与名义人房屋、名义人借款买房等情形排除。

(2)借名人实际出资购买房屋

借名买房的房屋归实际购房、出资人所有,是基于民法中的自愿原则与公平原则。借名人和名义人达成借名买房合意后,如借名人实际支付了房款,就以出资行为履行了借名买房合同,房屋归借名人所有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借名买房的风险有哪些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2.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3.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子所有权人就是谁。但不动产登记不是房屋本身,不能决定房屋产权,它们的关系是先有房子,后有登记。所以,一旦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房子的实际所有人与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不一样,不动产登记是可以被推翻的。当然,无论如何,“借名买房”都是存在风险的行为,在做出这个决定之前,就应当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保留好所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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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房子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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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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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据的标题可以由两种方式构成: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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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面借据的法律认定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借贷案件的起诉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没有书面借据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法院都是基本的事实依据。法官对书面借据的正确认定,直接关系到裁判的结果,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1)结合鉴定认定。一方提交的书面借据要通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当事人对书面借据的质疑有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形式上的质疑集中在借据全部或部分内容是否是借款人所写。对这种质疑一般可以通过鉴定予以解决,法官结合鉴定结论来认定书面借据是否借款人所写。
  
(2)综合分析判断。当事人对书面借据实质上的质疑一般有:是自然人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与单位的借贷、是借款还是合伙的投资、是否有担保、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等。这些质疑实际是一方当事人对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质疑,即否定书面借据的一部分内容,这涉及法官对书面借据的认定与否以及认定程度。
  书面借据落款处都有借款人的签名。一般来说,自然人的借贷仅有借款人的签名,而单位与自然人的借贷除有借款人的签名外,还应有单位的公章。当事人主张推翻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法官应从借款的用途、其他人证、书证等予以综合分析,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其他证据不足以推翻书面借据的,应对书面借据予以认定,因书面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有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法律的确认有一定差距。比如,出借人认为是借给单位的钱,但没有单位的公章,只有经手人的签名。经手人也说是给单位借款,但又拿不出单位的授权,出借人也没有其他证据。那么,只能根据书面借据反映的内容确认法律关系。
  这种确认也体现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即出借人在借款时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在借据上加盖单位公章。但出借人在当时放弃了这些权利,这样就无法在以后的诉讼中请求法律根据自己的意思确认某种法律关系。
  有的原告提交书面证据要求被告偿付借款,被告却主张是合伙投资;有的书面证据写的是合伙投资,但一方当事人却主张借贷纠纷。对这类有争议的书面证据不能仅凭其表现内容确定,认定的关键应是从区分借贷与合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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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借名买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由于限购政策,陈某迟迟摇号未中,便借用同事邓某名义购车,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邓某,2012年12月,陈某驾驶该车辆与路人赵某相撞,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经治疗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赵某诉至要求陈某及车辆所有人邓某承担及车辆所有人邓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5万元。邓某辩称,我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车辆虽登记在我名下,但是实际使用人是陈某,所以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承认肇事车辆虽然登记在邓某名下,但实际是由其出资购买和使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往往对以下三种情形认定登记车主存在过错:车辆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者故障;车辆保险存在瑕疵。据此,最终裁决,邓某虽为车辆所有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赵某要求邓某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律师分析借名买车的风险】
1.对借用人而言,机动车所有权会存在瑕疵一旦车辆的登记人(即出借人)与他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车辆将会作为登记人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或者强制执行。即使借名人主张自己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借名人与出借人签订了借名买车协议,借名人只能据此向出借人索要赔偿。
2.对出借人,负有上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并且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将与借名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必须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然而在借名买车中,由于出借人不是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当然不会为机动车购买交强险,出借人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出借人将与借名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建议】
1.事先了解借名买车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慎重考虑决定。
2.出借人与借名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明确记载:交强险由谁买单;发生交通肇事、违法等情况所需费用由谁买单;出现权属争议如何解决等。
3.注意证据的搜集,如汇款凭证等,如果借名买车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将难以得到的支持,将认定以登记的车主为准。
4.出借人要对借用人的驾照和年检进行形式审查:借用人是否取得驾照;所购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通过车检;是否为报废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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