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如下所述的情形下,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所支付的定金:
该房地产开发商并不具备开展商品房销售业务所需的必须资质与许可;
该房地产开发商采取了欺诈、诱导或其他不当手段,使得购房者作出错误决定的情况;
由于非当事人双方原因导致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署生效。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