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于1995年发布的《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所明确规定,若总经理为其所属上一级部门直聘且委托任命者,则应与该聘用及委托任命部门签署劳动合同。
对于实行公司制度的总经理以及相关经营管理人员,他们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具体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倘若该总经理同时兼具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等职务,根据前述分析,他与所在单位之间并不构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因此,双方不应建立劳动关系。
然而,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由他人担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设立经理职位,并由董事会决定是否予以聘任或解聘。
在这种情况下,他对下属员工来说是雇主代表,而对董事会来说则是劳动者,兼具雇主代表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故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