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雇佣关系中,员工已为公司服务超过了一整年而尚未签署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自实际开始使用劳动者之日起的第二天起到满一年之期的前一天这段期间内,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向劳动者以月为准进行双倍的薪资结算;
同时,需将该情况视作为自实际开始使用劳动者之日起满一年的那一天,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应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