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处分权人擅自将他人之不动产或动产予以转移至受让人名下者,其合法所有者有权进行追偿;
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外,若满足以下三项条件,则受让人可依法获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首先,在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之时,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其次,转让行为应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
最后,对于依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动产或动产,已完成了相应的登记手续,而无需登记的,也已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
在此情况下,受让人依据上述条款所述,依法取得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那么原所有权人便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此外,若当事人因善意取得其他类型的物权,亦可参照上述两款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