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超出追诉期限的刑事犯罪行为,国家将不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已无调查依据和意义的案件,也不会再次启动立案程序;
而对于已立案侦查的案件,将会撤回相关文件及材料;
同时,无论是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正在进行审判的案件,只要发现情形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依法做出不起诉或终止审理的决定。
然而,如果该案涉及到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罪行,则应当予以豁免,因为在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后,仍有可能重新启动对其的刑事追责程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