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搬迁的补偿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企业决定在约定地址周边范围内进行搬迁,而员工选择了离开,则企业无需对此提供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企业决定将办公场所迁离原址,并在约定地意外建立新的办公室,那么员工选择离开的话,企业就必须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这其中,每工作满一年,企业要按照应发工资总额的标准,支付员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企业也需要按照一年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员工,企业只需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工资”指的是过去12个月内所有应发工资的平均值。
此外,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水平超过了企业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企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来支付,并且支付的年限不得超过1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