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女性具有哺乳期以及孕期等特殊生理期,致使众多用人单位不愿招聘女性员工,他们担心休假会给自身企业造成经济利益上的损害。
但事实上,我国相关劳动法规已经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如若有妊娠妇女提出哺乳假的请求,则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批准。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批准哺乳假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正在哺乳不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间加班。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在每日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至少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若女职工生育多胞胎,则每多哺乳一名婴儿,每天需额外增加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