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法性得以保证,然而这种行为必须建立在尊重孕妇个人意愿的前提之上。
雇主有权对孕期女员工的工作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然而,这一决定必须以保障女性权益为首要原则来做出。
换言之,若孕期女员工无法胜任当前岗位或难以适应原本的工作环境,雇主应尽力减轻她们的工作量,同时,通过改善相关工作条件并为她们重新分配岗位和工作任务,以便更好地照顾到她们的孕妇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