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以下效力特征:
首先,其具有公定力,即在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之日起,便赋予其合法性的假定性;
其次,其具确定力,意味着该行为一旦确立,便无法再作任意修改,既定的行政决策不容个人擅自更动,已确认的行政执法行动,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机构也不得擅自变更;
再次,它具有拘束力,即自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时起,相关各方均应依据其已经确定之内容忠实地进行行为实施——相对方必须切实遵守并积极履行行政行为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最后,它具备执行力,即国家可以通过各种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中所隐含的义务。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