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员工被强制要求离职的情况下,该行为可视为非法解雇劳动合同。
据此,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经济补偿金标准双倍支付赔偿金,即所谓的“2n”原则。
一旦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后,便无须再支付任何额外的赔偿费用,因此也不存在所谓的“加一”问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